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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學儀器關注!《浙江省實驗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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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注!《浙江省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

浙江省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浙政發(fā)〔2019〕23號)、《浙江省實驗室體系建設方案》(浙科發(fā)基〔2020〕21號)等文件精神,規(guī)范浙江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實驗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業(yè)龍頭企業(yè)等建設的新型研發(fā)機構。省實驗室應具備研究成果全國領先、擁有國際化高水平創(chuàng)新團隊標準、堅持應用研究倒逼基礎研究、基礎研究引領應用研究的原則,開展應用導向的基礎研究,實現(xiàn)前瞻性基礎研究和引領性原創(chuàng)成果突破,支撐引領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省實驗室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目標導向、協(xié)同攻關、開放共享的運行機制,具備運行機制靈活化、研發(fā)活動自主化、創(chuàng)新要素集成化的特征。

第三條 堅持建設與管理并重,遵循省市聯(lián)動、多方協(xié)同、科學評估、動態(tài)調整的原則,按照怎么有效、怎么順暢、怎么務實,就怎么做和《浙江省實驗室建設工作指引》明確的建設條件與要求,加強對省實驗室的全過程管理,構建符合科研規(guī)律、激發(fā)科研活力的科學管理體制。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設區(qū)市政府等加強省實驗室運行的服務、指導和監(jiān)督,協(xié)調落實支持政策,解決重大問題,并會同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考核。省實驗室所在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聯(lián)動支持省實驗室建設與發(fā)展,做好經費投入、政策配套、條件保障等工作。

第五條 實驗室依托單位履行省實驗室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在匯聚頂尖人才、科研條件建設、承接戰(zhàn)略任務高質量、科研經費支持等方面給予重點保障,推進省實驗室建設發(fā)展。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六條 省實驗室實行責任期管理制度。省實驗室建設方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由省科技廳印發(fā),并與依托單位、省實驗室簽訂建設責任書,責任期一般為5年,作為評價考核的重要依據(jù)。省實驗室建設滿2年的,可根據(jù)科研進展和實驗室建設實際,對建設方案進行調整,報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 省實驗室應在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6個月內建立由理事會(管委會)、學術咨詢委員會和實驗室主任組成的科學組織架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驗室主任在理事會(管委會)領導和學術咨詢委員會指導下,統(tǒng)籌省實驗室全面工作。實驗室主任由理事會(管委會)提名聘任。

第八條 省實驗室應定期召開理事會(管委會)、學術咨詢委員會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理事會(管委會)是省實驗室的宏觀管理與領導機構,負責審議省實驗室發(fā)展戰(zhàn)略、機構設置、主任提名、經費預決算等重大事項。學術咨詢委員會是省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負責指導和把握省實驗室科研方向、學術布局、重大研究任務與目標等學術問題。

第九條 省實驗室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對照建設方案和責任書,制訂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經理事會(管委會)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條 根據(jù)創(chuàng)新規(guī)律、領域特點和發(fā)展定位,對省實驗室實行個性化的目標責任制管理。賦予省實驗室人員聘用、經費使用、科研攻關、運營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支持省實驗室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自主開展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對按照強核心、多基地模式聯(lián)合共建的省實驗室,強化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籌資源、統(tǒng)一評價。核心總部與各研發(fā)基地要明確研究方向與重點領域,形成統(tǒng)分結合、高效協(xié)同、競合有序的工作推進機制。各共建單位要建立常態(tài)化會商制度,共同推進實驗室建設發(fā)展。

第十二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省實驗室根據(jù)建設進度與研究需求,自主確定研究領域、開展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科研活動、選聘人才團隊、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等事項。凡涉及省實驗室更名、理事會(管委會)重組、實驗室主任變更或其他重大人員變化、主要研究方向變更、組織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 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在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chuàng)新能力的基礎上,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統(tǒng)一管理、組織、協(xié)調和服務,打通從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移轉化到產業(yè)化發(fā)展的全鏈條,提高科研成果的穿透性和擴散性,做到攻關成果為企業(yè)所用、支撐產業(yè)發(fā)展。由財政資金出資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科學確定轉化收益分配比例,除激勵相關科研人員外,重點用于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形成科技成果轉化的反哺機制。省實驗室要建立成果轉化平臺或設立基金,由實驗室統(tǒng)一持有和管理轉化應用成果,為科研人員營造潛心科研的良好環(huán)境。

第十四條 建立科研誠信制度和失信處理機制。省實驗室要切實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tài)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引導科研人員恪守學術道德,嚴禁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chuàng)新成果。對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為的,應及時處置。

第十五條 建立科研倫理審查制度。省實驗室要健全科學嚴謹?shù)目蒲袀惱韺彶橹贫?,強化科研倫理的專家評估、審查、監(jiān)督、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實行科研倫理承諾制,對相關科研工作進行事前審批、事中監(jiān)督和事后跟蹤,有效應對生命科學、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帶來的科研安全與倫理風險。

第十六條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開展與病原微生物相關的科研活動需在具有相應生物安全防護等級的實驗室進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按規(guī)定報批。強化實驗動物生產、運輸、使用、尸體和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等環(huán)節(jié)的全過程全周期管理,防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公共衛(wèi)生安全和生態(tài)安全的實驗動物流失及病原體泄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資源管理條例》規(guī)范人類遺傳資源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成果署名和信息發(fā)布機制。由省實驗室獲得的科研成果,應署名為省實驗室。省實驗室應履行保密管理主體責任,完善信息發(fā)布制度,對涉及核心技術及國家安全、重大事件相關信息應及時按程序報省科技廳。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統(tǒng)計監(jiān)測制度。省實驗室應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及時做好相關數(shù)據(jù)、資料、成果的存檔入庫工作,按時填報相關數(shù)據(jù),真實反映運行管理和科研成效等情況。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強化多元投入。對省實驗室實行省市縣三級聯(lián)動,專題研究給予支持。鼓勵省實驗室依法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及資助等方式,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各級政府引導基金對省實驗室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省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由省實驗室管理和使用,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鼓勵省實驗室與省內外高校院所雙向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數(shù)據(jù)資料等科技資源,開展研究生聯(lián)合招生、培養(yǎng)。

第二十一條 支持省實驗室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建設國家大科學裝置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優(yōu)先支持省實驗室創(chuàng)新領軍人才和創(chuàng)新團隊申報國家和省各類人才計劃。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之外,由省實驗室依法取得。堅持共建共享原則,完善省實驗室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推動科技成果在省實驗室參與研究各類主體間的共享共用,實現(xiàn)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建立符合省實驗室科研特點和規(guī)律的評價機制,采取年度自評、中期評估和期滿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省實驗室建設工作和績效開展評價。實行代表作評價和里程碑式考核,通過同行評議,著重評價國際一流人才引育、標志性成果產出和建設方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 年度自評。采用信用制方式開展,省實驗室每年根據(jù)建設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逐項進行對照并開展自評,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將上年度自評報告和當年資金使用明細預算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視情對自評情況進行核實,年度自評情況作為當年省財政支持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五條 中期評估。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根據(jù)省實驗室建設方案開展中期評估。中期評估于建設期的第三年年底開展,主要是對省實驗室各項工作和取得的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實驗室,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撥付下一年度省財政支持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期滿考核。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根據(jù)省實驗室建設方案和責任書要求開展建設期滿考核??己私Y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作為后續(xù)支持的重要依據(jù)。對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的省實驗室,給予一定的績效獎勵;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實驗室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視情追回省財政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實驗室依托單位應根據(jù)建設方案制訂分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使用明細預算。財政補助資金自省政府批復后5年內,省財政給予首年創(chuàng)建經費補助,第2年起根據(jù)實驗室年度建設進度、年度自評、中期評估等情況給予后續(xù)支持。

第二十八條 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單獨設置會計科目進行專賬核算,主要用于省實驗室重大科研項目實施、大科學裝置建設、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購置、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培育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設、贊助、捐贈、投資、支付各種罰款、償還債務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之江實驗室按照現(xiàn)有辦法管理。

來源:創(chuàng)新浙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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